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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992-06-23)
| 第一條 華僑、港澳臺同胞捐資辦學,是愛國的具體表現,政府予以鼓勵和支持。 第二條 歡迎華僑、港澳臺同胞以下列形式捐資辦學: (一)出資興辦學校; (二)捐資建校; (三)捐贈教學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; (四)捐設獎教、獎學金。 第三條 華僑、港澳臺同胞在深圳經濟特區捐資辦學,可先向接受捐贈單位提出書面意向,接受捐贈單位與捐贈者進一步磋商、共同擬定具體的捐資興學方案,由接受捐贈單位向深圳市教育局申報,深圳市教育局提出意見后,報深圳市人民政府審定。 第四條 捐資興建的校舍(含建筑物)或捐設的獎教、獎學金,可尊重捐贈者的意愿命名。 第五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對建市以來熱心捐資興學的華僑、港澳臺同胞,根據實際貢獻,給予表彰和獎勵; (一)凡捐資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(含二百萬元)者,授予“深圳市榮譽市民”稱號,并頒發金質獎章。 (二)凡捐資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,不足二百萬元者,發給榮譽獎狀和金質獎章。 (三)凡捐資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,不足一百萬元者,發給榮譽獎狀和銀質獎章。 (四)凡捐資人民幣十萬元以上,不足五十萬元者,發給榮譽獎狀。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,對華僑、港澳臺同胞捐資建校工程、在列入投資計劃、土地征用、組織建設等方面,給予優先安排。 第七條 華僑、港澳臺同胞捐贈的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,不受侵犯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揮霍、挪用、侵吞辦學資金和獎教、獎學金。對違反者,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。 第八條 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施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