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公告
(1992年5月1日)
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通知:為方便臺灣居民來往大陸,簡化海關手續(xù),自即日起,對持有《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》(以下簡稱《來往通行證》)進出境的臺灣居民,統(tǒng)一改憑《來往通行證》辦理進出境行李物品的海關手續(xù),不再填寫《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》。
臺灣居民進境時,如帶有下列物品,應自行在《來往通行證》進境當日的“記事”欄內填報: 1.外幣、新臺幣、金銀及其飾品; 2.旅行自用的照相機、小型收錄音機和小型攝像機; 3.申請進口的《華僑和臺灣同胞帶進物品限量表》(以下簡稱《限量表》)第四、五項物品; 4.貨樣、貨物、展品、辦公用品以及其它非本人行李物品; 5.其它須辦理海關手續(xù)的物品。
其中,帶進外幣、新臺幣合并價值在1000美元以上(含1000美元),黃金及其飾品在50克以上(含50克)的,及帶進上述3、4、5項所列物品的,或填報內容有涂改的,應主動交海關簽章,否則,海關將按有關規(guī)定處理。
特此公告。
(來源:中國法院網(wǎng))
責任編輯:齊曉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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